videosvideossex性欧美,VIDEOS-xvideos|videos–xvideos中文_videosxxxx极品高清

當前位置:首頁 責任清單 > 旺蒼縣審計局行政權力責任清單
旺蒼縣審計局行政權力責任清單
發(fā)布時間:2021-12-31 來源:縣委編辦 點擊量:24100 [ 字體: ] 打印 分享:

表1

主體責任

職責邊界


表2-1

序號

1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

名稱

    對被審計單位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絕、阻礙檢查,拒不改正的處罰

實施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三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主體

法規(guī)與內部審計指導股

責任

事項

1.立案責任:對發(fā)現(xiàn)或接到舉報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存在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絕、阻礙檢查,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審計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審計組以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依法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決定書并告知提請政府裁決或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責任:審計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7.執(zhí)行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zhí)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情況。如逾期不履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

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jiān)督電話

0839-4202704

表2—2

序號

2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qū)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主體

法規(guī)與內部審計指導股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審計或審計調查時對發(fā)現(xiàn)或接到舉報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存在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審計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審計組以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依法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決定書并告知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責任:審計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7.執(zhí)行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zhí)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情況。如逾期不履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jiān)督電話

0839-4202704


表2—3

序號

3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騙取國家建設資金,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實施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二)以虛報、冒領、關聯(lián)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三)違反規(guī)定超概算投資;(四)虛列投資完成額;(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審計條例》第二十九條“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供貨等單位和個人以虛報、冒領、關聯(lián)交易等手段騙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被審計單位予以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騙取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主體

法規(guī)與內部審計指導股、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財政和政策跟蹤審計股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審計或審計調查時對發(fā)現(xiàn)或接到舉報的對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以虛報、冒領、關聯(lián)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違反規(guī)定超概算投資,虛列投資完成額及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guī)定行為的,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審計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審計組以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決定書并告知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責任:審計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7.執(zhí)行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zhí)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情況。如逾期不履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8. 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jiān)督電話

0839-4202704

表2-4

序號

4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企業(yè)與個人騙取、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及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行為的處罰

實施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四)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責任主體

局各業(yè)務股室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審計或審計調查時對發(fā)現(xiàn)或接到舉報企業(yè)與個人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及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行為的,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審計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審計組以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依法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決定書并告知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責任:審計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7.執(zhí)行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zhí)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情況。如逾期不履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8. 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jiān)督電話

0839-4202704

表2-5

序號

5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企業(yè)和個人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及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實施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責任主體

局各業(yè)務股室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審計或審計調查時對發(fā)現(xiàn)或接到舉報企業(yè)和個人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及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的,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審計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審計組以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依法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決定書并告知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責任:審計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7.執(zhí)行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zhí)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情況。如逾期不履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8. 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jiān)督電話

0839-4202704

表2-6

序號

6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jiān)(印)制章的處罰

實施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jiān)(印)制章;(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責任主體

局各業(yè)務股室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審計或審計調查時對發(fā)現(xiàn)或接到舉報單位和個人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jiān)(印)制章的,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審計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審計組以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決定書并告知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責任:審計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7.執(zhí)行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zhí)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情況。如逾期不履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8. 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jiān)督電話

0839-4202704

表2-7

序號

7

權力類型

行政處罰

權力項目名稱

對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請辦理竣工決(結)算審計的處罰

實施依據

《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提請辦理竣工決(結)算審計的,由審計機關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違反有關規(guī)定多付工程價款的,責令予以追回。造成損失的、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責任主體

局各業(yè)務股室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審計或審計調查時對發(fā)現(xiàn)或接到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未按《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的規(guī)定提請辦理竣工決(結)算審計的,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審計組組成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執(zhí)法證件。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審計組以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責任:審計機關在作出較大數(shù)額罰款的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5.決定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yè)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決定書并告知提請政府裁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責任:審計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7.執(zhí)行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zhí)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情況。如逾期不履行審計處罰決定的,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8.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jiān)督電話

0839-4202704


表2-8

序號

1

權力類型

行政強制

權力項目名稱

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jiān)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jiān)察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責任主體

局各業(yè)務股室

責任事項

1.催告責任:在審計監(jiān)督中對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控告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予以審查,并按有關規(guī)定或程序予以催告制止。

2.決定責任:被審計單位違法情節(jié)嚴重或審計組制止無效時,應及時報告審計機關,決定是否采取封存措施。

3.執(zhí)行責任:對被審計單位正在或者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以及被審計單位正在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guī)定取得的資產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審計人員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當場予以封存。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封存期滿或者在封存期限內完成對有關資料或者資產處理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jiān)督電話

0839-4202704

表2-9

序號

1

權力類型

其他行政權力

權力項目名稱

通知財政部門暫停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暫停使用

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zhí)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審計機關可以通知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責任主體

局各業(yè)務股室

責任事項

1.發(fā)現(xiàn)和制止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或審計調查時,發(fā)現(xiàn)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正在進行本權力項目規(guī)定之違法行為時,有權予以制止,并及時取得相應審計證據。情節(jié)嚴重或者制止無效時,向審計機關報告并提出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或者暫停使用相關款項的建議。

2.審查責任: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發(fā)現(xiàn)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制止無效時或情節(jié)嚴重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或者暫停使用相關款項。

3.通知執(zhí)行責任:經縣級以上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4.事后處理責任:審計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等方面進行審核、復核、審理,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暫停撥付與使用決定。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監(jiān)督電話

0839-420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