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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蒼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旺府復字〔2022〕1號)
發(fā)布時間:2022-07-06 來源:縣司法局 點擊量:17042 [ 字體: ] 打印 分享:

申請人:黃某一(其《企業(yè)職工檔案》姓名為黃某二,本案以申請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姓名為準即黃某一)。

被申請人: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復議請求:1、請求撤銷旺人社險認(2022)1號《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黃某一同志檔案出生時間認定的決定》,并確認其檔案出生時間為1961年4月。

申請人不服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的旺人社險認(2022)1號《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黃某一同志檔案出生時間認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請求撤銷該《決定》并確認其檔案出生時間為1961年4月,向旺蒼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

2022年2 月14日,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決定》,認定黃某一檔案出生時間為1962年4月,存在認定錯誤,其理由為: 1、雖然在檔案中,有1962年的記載,但沒有出生月份,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推定出生年月為1962年4月,其4月依據是什么?不能僅憑黃某一身份證為1961年4月,就推定為4月,為什么只推定月份,不推定1961年的年份呢?認定為1962年4月,就是只提取身份證的月份,不取年份,這是什么道理。2、同樣是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醫(yī)療保險單位,黃某一想為自己繳納社會醫(yī)療保險,到醫(yī)療保險部門詢問,醫(yī)療保險部門卻以黃某一出生為1961年4月28日,已到了退休年齡,拒絕黃某一繳納社會醫(yī)療保險,這是為什么,作為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兩個部門,在認定黃某一的年齡上,一個認定1961年4月,一個又認定為1962年4月,同一政府部門(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同科室,對同一個人的年齡作出不同年份的判定,這正常嗎?

綜上所述,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黃某一同志檔案出生時間認定決定》(旺人社險認(2022)1號),認定黃某一檔案出生為1962年4月,存在明顯的認定錯誤,請求旺蒼縣人民政府確認黃某一的檔案出生時間為1961年4月。

行政復議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

1、黃某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黃某一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

2、旺人社險認(2022)1號《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黃某一同志檔案出生時間認定決定》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

黃某一對《決定》不服,現(xiàn)答復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21年12月24日,黃某一向我局申請退休,經查閱黃某一同志檔案,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1962年,沒有記載出生月份。身份證記載出生時間為1961年4月。根據檔案記載和身份證,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做出檔案出生時間的認定決定,并于當日直接送達給當事人。

二、作出認定決定的依據

(一)事實依據。黃某一1978年12月17日體檢表上記載年齡為16歲,1979年1月24日招工時招工表上記載的出生年月為1962年,沒有寫明月份,1981年5月14日轉正定級批示表上記載年齡為19歲,1981年11月6日轉正定級批示表上記載的年齡為18歲,1982年11月23日轉正定級批示表上記載的年齡為19歲,1984年11月7日調資表上記載的年齡為20歲,1985年3月2日改進工資等級審批表上記載的年齡為21歲,2015年3月26日身份證記載出生時間為1961年4月。我局在旺蒼縣檔案局查詢的1979年12月18日旺蒼縣供銷社系統(tǒng)現(xiàn)有職工登記名冊記載黃某二出生年月為1963年、年齡為16歲,1996年6月25日填報的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登記表記載黃某二的出生年月為1962年4月。

(二)法律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法國家規(guī)定辦理企業(yè)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1999〕8號):“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二、就黃某一申請復議理由答辯如下

(一)關于認定主體資格的問題。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職工退休時檔案出生時間是由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現(xiàn)在的人社部門)認定,所以我局作出的《關于對黃某一同志檔案出生時間認定的決定》主體適格。

(二)關于認定時間的問題。2021年12月24日,黃某一向我局提出退休申請,我局工作人員及時查閱檔案,并告知檔案中最早記錄只有年份,沒有月份,根據職工檔案和身份證相結合的辦法,我們認定檔案出生時間為1962年4月,如有其它更早記錄出生時間的佐證資料可以提供,我們再根據提供的佐證資料認定。但截至作決定之時,黃某一并未提供其它更早記載年齡的原始資料,2022年2月13日, 黃某一告知我局沒有佐證資料提供,要求出具書面檔案出生時間的認定。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了《關于對黃某一同志檔案出生時間認定的決定》。

(三)關于醫(yī)保局認定黃某一出生時間的問題。醫(yī)療保障局不屬于我局的科室,屬其它行政部門,他們的認定我們無管理權限。

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關于對黃某一同志檔案出生時間認定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復議機關駁回其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

1、旺人社險認(2022)1號《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黃某一同志檔案出生時間認定決定》復印件;

2、企業(yè)職工檔案(檔號:39-26;企業(yè)名稱:五權供銷社;姓名:黃某二)復印件;

3、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送達回證復印件;

4、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理企業(yè)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1999〕8號);

5、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yè)職工退休審批中出生時間認定問題的復函(川人社函(2011)2號)。

經復議審理查明:

申請人黃某一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時間為1961年4月28日,其于2021年12月24向被申請人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了退休申請。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發(fā)現(xiàn),在黃某一的個人檔案中最先記載其出生日期為1962年(1978年1月填寫的《旺蒼縣供銷系統(tǒng)新集體新招工登記表》),但是沒有月份。根據《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理企業(yè)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1999〕8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yè)職工退休審批中出生時間認定問題的復函》(川人社函(2011)2號)的規(guī)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由于原始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1962年,認定黃某一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法辦理退休手續(xù),并告知黃某一如有其它更早記錄出生時間的佐證資料提供,則再根據提供的佐證資料認定。2022年2月13日, 黃某一告知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沒有佐證資料提供,要求出具書面檔案出生時間的認定。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決定》并于當日對黃某一進行送達。

另查明,黃某一個人檔案中1978年12月的《旺蒼縣供銷系統(tǒng)新集體新招工登記表》中載明黃某一出生年月1962年;1981年5月9日《商業(yè)職工轉正定級批示表》載明黃某一年齡19歲,推定出生年份為1962年;1981年11月3日《商業(yè)職工轉正定級批示表》載明黃某一年齡18歲,推定出生年份為1963年;1982年11月7日《商業(yè)職工轉正定級批示表》載明黃某一年齡19歲,推定出生年份為1963年;1984年10月15日《調整企業(yè)職工偏低工資標準審批表》載明黃某一年齡20歲,推定出生年份為1964年;1985年2月4日《改進供銷社職工工資等級標準審批表》載明黃某一年齡21歲,推定出生年份為1964年;1978年12月17日《旺蒼縣人民醫(yī)院體格檢查記錄》載明黃某一年齡16歲,推定出生年份為1962年;1979年12月18日《旺蒼縣供銷社系統(tǒng)現(xiàn)有職工登記名冊》載明黃某一出生年份1963年,年齡16歲;1996年3月25日《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登記表》載明黃某一出生年月為1962年4月。

以上事實有黃某一身份證復印件、《企業(yè)職工檔案》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

本府認為:

一、關于行政行為主體合法性的問題。《社會保險法》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中共旺蒼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構編制事項的通知》(旺編發(fā)〔2019〕9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guī)定:“保險管理股負責企業(yè)職工退休、退職和個體參保人員領取養(yǎng)老金資格審批有關工作;”所以被申請人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決定》主體適格。

二、關于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的問題。本案中,黃某一《企業(yè)職工檔案》中關于出生年月的記載較為混亂,推算有1962年、1963年、1964年,最早關于出生年份的記載是1962年,唯一關于月份的記載是1996年3月25日《企業(yè)職工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登記表》載明黃某一出生年月為1962年4月;其身份證中出生年月為1961年4月28日,被申請人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采取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作出《決定》,認定黃某一的出生時間為1962年4月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申請人黃某一的《企業(yè)職工檔案》、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

三、關于法律適用方面。根據《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guī)定辦理企業(yè)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fā)〔1999〕8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被申請人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決定》適用依據正確。

四、關于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旺蒼縣醫(yī)療保障局的關系。根據《旺蒼縣黨政機構編制冊》(2019年)中的相關規(guī)定,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旺蒼縣醫(yī)療保障局均屬于旺蒼縣人民政府正科級工作部門,二者之間不存在統(tǒng)一領導和管理的關系。旺蒼縣醫(yī)療保障局拒絕為黃某一繳納社會醫(yī)療保險的行為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范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復議決定:

1.維持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旺人社險認(2022)1號《旺蒼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黃某一同志檔案出生時間認定決定》;

2.對申請人的其他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若不服本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旺蒼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旺蒼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