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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蒼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旺府復字〔2021〕5號)
發(fā)布時間:2022-07-05 來源:縣司法局 點擊量:14608 [ 字體: ] 打印 分享:

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

復議請求:1、請求依法審查確認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不作為、亂作為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撤銷旺蒼縣公安局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5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請求責令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追查故意傷害犯罪人員陳某一團伙歸案承擔法律制裁責任;3、請求責令被申請人承擔在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過程中對申請人造成的精神損失費、名譽費、身心健康費、材料紙張費及郵寄費、請人代寫費的經濟損失責任;4、請求召集雙方當事人舉行聽證會。

申請人不服旺蒼縣公安局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5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旺蒼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對申請人李某的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復議請求進行了釋明,一是告知申請人李某針對掃黑除惡的請求需向縣掃黑辦提交線索;二是告知申請人李某刑事案件需向檢察院提起申訴控告;三是告知申請人李某針對其提出的經濟損失責任,本府只能對被申請人縣公安局對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553號處罰決定對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處理;四是告知申請人李某需向本府補正其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五是告知其是否舉行聽證是在行政復議審理過程中的程序,申請人可以在審理中向復議機構提出申請,由復議機構決定是否進行聽證。現(xiàn)場只做了筆錄,但申請人李某拒絕在筆錄上簽字確認。復議機構旺蒼縣司法局于2021年7月12日向申請人李某寄送了《行政復議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旺府復補字〔2021〕第5號),申請人李某進行了材料補正后,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

本案事發(fā)之日是2016年5月18日20時許,發(fā)生地點為旺蒼縣某小區(qū)內,被申請人在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5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所描述的事實真相,純屬歪曲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為了掩蓋黑惡勢力的犯罪,不作為、亂作為充當起了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并在2021年5月12日還故意作出了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5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還故意拖延時間寄出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5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這種行政行為純屬打擊報復,陷害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公安機關辦理治安管理處罰》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期限規(guī)定,自受案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及若干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旺蒼縣公安局的違法行政行為明顯是在充當惡勢力的保護傘,故意打擊報復、陷害申請人,使申請人一直處在蒙冤之中。在被申請人作出寄給申請人的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5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也給申請人造成了精神損失、名譽損失、身心健康、材料紙張費及郵寄費損失、請人代寫費用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以申請人不服,特依法向貴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請貴府依法審查作出公平公正的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有:

1、李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5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3、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4、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4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5、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4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6、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4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7、旺公東鑒聘字〔2021〕4號旺蒼縣公安局鑒定聘請書復印件;

8、旺蒼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病人李某出院病情證明書(住院號01605334)復印件;

9、北京協(xié)和醫(yī)院MR影像診斷報告單(患者ID46083950)復印件;

10、廣元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市四醫(yī)院)MRI醫(yī)學影像報告(住院號00265402)復印件;

11、廣元市第一人民醫(yī)院MR檢查段報告單(檢查號MR00013954)復印件;

12、四川省骨科醫(yī)院成都體育學院放射科影像會診報告單(影像號111648974)復印件;

13、旺蒼縣公安局撤銷案件決定書(旺公東撤案字[2019]38號)復印件;

14、旺蒼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旺公東立字〔2017〕205號)復印件;

15、關于陳某一等人涉嫌故意傷害案建議民事訴訟告知函復印件;

16、旺公東鑒通字〔2017〕133號旺蒼縣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復印件;

17、旺公東鑒通字〔2017〕84號旺蒼縣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復印件;

18、旺公(東)行罰決字〔2018〕303號復印件;

19、相關視頻圖片資料。

被申請人稱:

李某對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5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jù)旺府復字〔2021〕5號《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的要求,現(xiàn)答復如下:

一、我局對李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無不當之處。

2016年5月18日20時許,在旺蒼縣某小區(qū)內,因行政復議申請人李某家三樓窗臺往樓下滴水,致使樓下住戶陳某一不滿,隨后陳某一使用啤酒瓶砸向三樓李某家窗戶,李某手持一根木匾、小鋤頭下樓與陳某一、袁某某發(fā)生口角并對峙,李某先后與陳某一、袁某某互毆,在此過程中,李某使用小鋤頭將袁某某頭部砸傷,陳某一女兒陳某二回來后,李某又與陳某二互相抓扯,致使李某、陳某二互有受傷。以上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人陳述、被侵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視聽資料、現(xiàn)場勘驗筆錄等證據(jù)證實。李某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經辦案部門東河派出所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報經本局領導批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行政復議申請人李某依法給予行政拘留五日,并處二百元罰款的處罰決定。我局認為對行政復議申請人李某作出處罰認定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處適當,無不當之處。

二、關于李某復議請求依法撤銷《旺蒼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553號),并責令我局依法追究涉嫌故意傷害罪陳某一團伙的法律責任。

2016年5月18日,李某與陳某一、袁某某等人因糾紛發(fā)生打斗,雙方互有人員受傷。當日報警后,我局東河派出所及時對現(xiàn)場進了處置,次日我局東河派出所以行政案件受案查處,2017年3月,我局聘請四川大學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對李某的人體損傷進行鑒定,華西法醫(yī)以李某檢查治療記錄與受傷時間不相符合,不予受理。2017年3月經李某申請,同月27日,我局聘請廣元利州司法鑒定中心對李某的人體損傷程度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李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達到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立案條件,我局將該行政案件轉換為刑事案件辦理,同月31日,我局立案偵查。2017年9月29日我將涉嫌故意傷害罪的陳某一、袁某某、陳某二、張某等人移送起訴,2018年4月3日,四川省旺蒼縣人民檢察院以旺檢公刑訴(2018)38號起訴書向旺蒼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經公檢法三家聯(lián)席會議討論認為:李某是2016年5月18日與陳某一等人打斗后在旺蒼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6月2日出院回家,同年8月18日又在廣元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檢查出其左膝內側半月板撕裂,該傷情后被鑒定為輕傷二級,其傷情與打架的行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存疑。陳某一、袁某某、陳某二、張某四被告人存在其他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旺蒼縣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0月10日向我局送達建議撤回移送審查起訴函,我局于2018年11月5日撤回移送起訴。

案件撤回移送起訴后,李某多次到公安機關要求再次移送起訴,刑事打擊并嚴懲陳某一等人員。因李某被鑒定的輕傷二級的傷情存在因果關系不明,經公檢法聯(lián)席會議認為李某的傷情與毆打行為不能確定為唯一的因果關系,而案件偵辦又不能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jù),因此,本案在沒有新的證據(jù)支撐下,不能再次起訴,無法對陳某一、袁某某、陳某二、張某等四人追究刑事責任。

該案因李某的人體損傷結果與毆打行為因果關系不確定,撤銷刑事案件后我局將該案轉為行政案件辦理,陳某一、袁某某、陳某二、張某四人構成毆打他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對陳某一、袁某某、陳某二、張某分別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三、關于行政復議申請人李某申請我局承擔其精神損失費、名譽費、身心健康費、材料紙張費及郵寄費、請人代寫費的經濟損失責任。

行政復議申請人李某因此事多次在縣政府上訪,不顧、不聽相關部門的答復和相關專業(yè)人員的解答,2018年至今,李某為達到以信訪裹挾刑事偵查與審判的目的,長期滯留北京反映訴求,越級到北京相關部門上訪,給四川省、廣元市、旺蒼縣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和負面聲譽。公安機關在整個案件辦理過程中,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嚴格規(guī)范全面收集相關證據(jù),符合法定職權。行政復議申請人李某所遭受的損失是因其自己的不當行為所致,與公安機關的履職無任何關系,所提賠償申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四、關于行政復議申請人李某認為我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嚴格辦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在該案件辦理過程中,辦案機關嚴格按照程序要求,履行審批手續(xù)延長辦案期限,根據(jù)《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1款的解釋,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xù)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就本案從2019年10月12日撤銷案件至2020年9月8日轉為行政案件辦理期間,李某一直申請旺蒼縣、廣元市、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該案進行立案監(jiān)督,不同層級檢察機關對該案調閱了相關卷宗,均維持了該案撤銷案件決定。同時因李某2019年12月份離開四川省旺蒼縣前往深圳,2020年1月份李某直接前往北京,后杳無音訊,又因疫情原因,李某一直滯留北京,直到2021年4月份李某才返回旺蒼縣家中居住,我局辦案部門通過各種方式與李某聯(lián)系,李某均不予理會,基于以上原因,應當認定公安機關辦案期限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綜上所述,本案行政復議申請人李某毆打他人一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應當依法維持我局對李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申請人李某的全部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有:

1、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5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2021年5月12日);

2、袁某某、李某等人互毆案(案件編號A5108214000002016050058)治安(行政)案件卷宗復印件;

3、李某被故意傷害案(案件編號:A5108214000002016050058)刑事偵查卷宗第一卷(文書卷)復印件;

4、李某被故意傷害案(案件編號:A5108214000002016050058)刑事偵查卷宗第二卷(證據(jù)卷)復印件;

5、李某被故意傷害案(案件編號:A5108214000002016050058)刑事偵查卷宗第三卷(證據(jù)卷)復印件;

6、李某被故意傷害案(案件編號:A5108214000002016050058)刑事偵查卷宗復印件;

7、李某被故意傷害案(案件編號:A5108214000002016050058)刑事偵查卷宗第四卷(補充偵查卷)復印件。

經復議審理查明:

2016年5月18日20時許,在旺蒼縣某小區(qū)內,因申請人李某三樓窗臺漏水,引發(fā)陳某一、陳某二父女與李某發(fā)生口角糾紛,后陳某一使用硬材料飲料瓶砸向三樓李某家窗戶,李某手持一根木匾、小鋤頭下樓與陳某一、袁某某(陳某一之妻子)發(fā)生口角并對峙,申請人李某使用小鋤頭砸位于二樓陳某一家窗戶外側鐵絲網防護欄,陳某一便手持一根竹棒與手持木匾、小鋤頭的申請人李某對峙,申請人李某與陳某一兩人相互使用手中工具敲打對方手中的工具,袁某某見狀持掃帚參與對峙,后李某與袁某某扭打在一起。在此過程中,陳某一使用竹棒敲打李某頭部及背部,李某使用小鋤頭將袁某某頭部砸傷,陳某二(系陳某一與袁某某之女)趕到現(xiàn)場后毆打申請人李某上半身,當場四人相互扭抱、抓扯在一起,陳某一趁機奪走申請人李某手中的小鋤頭,后四人被現(xiàn)場群眾拉開,陳某一便使用申請人李某手中奪過的小鋤頭到三樓朝申請人李某家防盜門內側砸了三、四下。之后,申請人李某擊打陳某二上身,陳某二與申請人李某再次抓扯在一起,張某(系陳某二之丈夫)趕到現(xiàn)場后用腳踹申請人李某身體兩下,同時陳某一用拳頭毆打申請人李某上半身,陳某二趴在申請人李某身上用拳頭毆打申請人李某上半身,后陳某二、陳某一主動放開申請人李某。后造成申請人李某全身多處軟組織受傷。在此次案件中,申請人李某使用小鋤頭將袁某某頭部砸傷,陳某二趕到現(xiàn)場后,申請人李某與陳某二互相用手抓扯,致使雙方互有受傷;陳某一、袁某某、陳某二、張某的毆打行為致使申請人李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李某提供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詢問筆錄等證據(jù)材料在卷佐證。

另查明:

2016年5月18日接到報警后,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東河派出所到現(xiàn)場進了處置,次日被申請人對該案以行政案件受案查處。2016年7月5日被申請人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調解失敗。2016年11月10日,申請人李某向被申請人申請進行傷情鑒定,被申請人于2017年1月6日和2017年3月7日兩次委托四川大學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對申請人李某的人體損傷程度進行鑒定,因申請人李某未能齊全如實提供原始病歷資料及再次所提供的病歷資料診斷時間與受傷時間不相符等原因,四川大學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均不受理被申請人的兩次委托。申請人李某于2017年3月16日再一次申請廣元利州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情進行鑒定,被申請人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委托廣元利州司法鑒定中心對申請人李某的人體損傷程度進行鑒定。經鑒定,申請人李某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達到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立案條件。2017年3月31日,被申請人將該行政案件轉換為刑事案件辦理,被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袁某某等人互毆案立案偵查。同日,陳某一申請重新鑒定。2017年4月14日被申請人委托廣元永泰司法鑒定所對申請人李某的損傷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重新進行損傷程度鑒定。2017年9月29日將涉嫌故意傷害罪的陳某一、袁某某、陳某二、張某等人移送起訴。2018年4月3日,四川省旺蒼縣人民檢察院以旺檢公刑訴(2018)38號起訴書向旺蒼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經公檢法三家聯(lián)席會議討論認為:“李某是2016年5月18日與陳某一等人打斗后在旺蒼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6月2日出院回家,同年8月18日又在廣元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檢查出其左膝內側半月板撕裂,該傷情后被鑒定為輕傷二級,其傷情與打架的行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存疑。陳某一、袁某某、陳某二、張某四被告人存在其他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2018年10月10日,旺蒼縣人民檢察院向旺蒼縣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2018年10月11日,旺蒼縣人民法院準許旺蒼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同日,旺蒼縣人民檢察院向被申請人作出《四川省旺蒼縣人民檢察院建議撤回移送審查起訴函》。2018年11月5日,被申請人撤回移送審查起訴。因客觀上無法收集到足夠證明申請人李某的損傷與陳某一等人的毆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能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無法證實陳某一等人的行為構成犯罪。2019年10月12日被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和《撤銷案件告知書》對李某被故意傷害案撤案,并送達雙方當事人。2020年9月8日轉為行政案件辦理。后經過再次調查取證,被申請人于2020年12月25日以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4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張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以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4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陳某一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以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4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陳某二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以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4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袁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申請人李某因反映自身訴求于2019年12月離開四川省旺蒼縣前往深圳,2020年1月前往北京,后因疫情原因,申請人李某滯留北京,至2021年4月份返回旺蒼。被申請人遂于2021年5月12日以以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55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李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以上事實有案件相關文書材料在卷佐證。

本府認為:

一、關于行政行為主體合法性的問題。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和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具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二、關于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充分的問題。本案中,2016年5月18日,申請人李某與陳某一等四人在某小區(qū)內發(fā)生互毆,期間陳某一、袁某某、陳某二、張某的毆打行為造成申請人李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李某使用小鋤頭將袁某某的頭部砸傷,與陳某二互相抓扯造成雙方互有受傷,上訴互毆行為構成毆打他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關于申請人李某違法行為的事實清楚,有詢問筆錄、證人證言、李某及袁某某的病歷等在卷佐證,證據(jù)充分。

三、關于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張某的報案后,辦案民警到達現(xiàn)場進行了依法處置,受案登記表文號為旺公(東)受案字〔2016〕第795號李某、袁某某互毆案,受案后東河派出所辦案民警開展了相關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鑒定認為申請人李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構成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立案條件,遂于2017年3月31日將該案轉換為刑事案件辦理,偵查后移送旺蒼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旺蒼縣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4月3日向旺蒼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經公檢法三件聯(lián)席會議討論認為:申請人李某是2016年5月18日與陳某一等人打斗后在旺蒼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6月2日出院回家,同年8月18日又在廣元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檢查出其左膝內側半月板撕裂,該傷情后被鑒定為輕傷二級,其傷情與打架的行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存疑。陳某一、袁某某、陳某二、張某四被告人存在其他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旺蒼縣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0月10日向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送達《建議撤回移送審查起訴函》,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于2018年11月5日撤回移送起訴。被申請人于2020年9月8日將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進行處理。再次經過調查取證、送達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在申請人李某家當面向其宣讀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向行政復議申請人李某告知了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申請人李某拒絕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上簽字。后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整個行政處罰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

但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1年6月24日向申請人李某進行了送達,期間歷時43天。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二)除本款第一項規(guī)定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在宣告后將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理人,并由被處理人在附卷的決定書上簽名或者捺指印,即為送達;被處理人拒絕的,由辦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決定書上注明;被處理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的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應當在二日內送達。”屬程序違法。

針對李某提出的辦案期限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在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0年9月8日將該案轉為行政案件,2020年10月6日經旺蒼縣公安局批準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本案應于2020年11月8日前作出處理決定并結案。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xù)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同時《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也規(guī)定了“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xù)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本案中本應該于2020年11月8日前作出處理決定,但因申請人李某長期滯留外地不在旺蒼,導致被申請人不能及時收集證據(jù)的客觀原因真實存在,被申請人待李某返回旺蒼后繼續(xù)進行調查取證,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雖辦案時間超過法定辦案期限,但屬程序瑕疵,對申請人李某與其余案件當事人的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不能因為超過辦案期限就免除對違法行為人李某的處罰。

四、關于法律適用和量罰方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全面客觀真實調取違法行為和情節(jié)的證據(jù),適用行政處罰應當符合合法、合理、過罰相當?shù)仍瓌t,處罰裁量充分考慮相關因素,處罰幅度與違法過錯程度、治安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本案中,行政復議申請人李某與陳某一等人互毆,李某用小鋤頭將袁某某頭部砸傷,又與陳某二互相拉扯致使對方受傷。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行政復議申請人李某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依據(jù)正確,與行政復議申請人李某的違法過錯程度、治安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復議決定:

1.維持(撤銷)旺蒼縣公安局作出的旺公(東)行罰決字〔2021〕20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對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作為、亂作為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復議請求,不屬于本府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3.對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履行法定職責立案追查犯罪人員歸案承擔法律制裁責任的復議請求,不屬于本府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4.對當事人的其他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不服本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旺蒼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旺蒼縣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