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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蒼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發(fā)《四川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22-07-21 來源:縣教育局 點擊量:20480 [ 字體: ] 打印 分享:

《四川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9月1日起實施 推動解決教育熱點難點問題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各督學責任區(qū):

2022年7月11日,廣元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轉發(fā)了《四川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廣教督委辦〔2022〕14號),現(xiàn)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旺蒼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7月19日



四川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新時代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壓實教育督導問責制度,切實發(fā)揮教育督導在督促落實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方針政策、規(guī)范辦學行為、提高教育質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教育督導的針對性、有效性、權威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四川省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和全國、全省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切實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切實履行立德樹人職責,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助力治蜀興川再上新臺階。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發(fā)現(xiàn)地方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等被督導對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教育職責等問題,需要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能和管理權限,對所涉及的單位及有關人員實施內部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教育督導問責遵循依法問責、分級實施、程序規(guī)范、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五條 被督導的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及其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教育決策部署不力,落實黨對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不力,對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教育、意識形態(tài)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等工作不重視,履行教育規(guī)劃、校點布局及建設、投入、人員編制、待遇保障、監(jiān)督管理、教材管理、語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職責不到位,嚴重影響本地區(qū)教育發(fā)展。

(二)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學校不規(guī)范辦學行為多發(fā),整體教育教學質量持續(xù)下降、教育結構整體失衡,侵占、挪用、克扣教育經(jīng)費,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侵犯學校和師生合法權益,群眾滿意度低。

(三)推進教育重大改革和攻堅任務嚴重滯后,未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規(guī)定目標任務。

(四)履行立德樹人職責不到位,“五育”并舉推進不力,在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督導評價、學校評估考核和教師評價獎懲中存在片面追求升學率等功利化傾向。

(五)群眾關注的教育熱點難點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教育群體性事件多發(fā)高發(fā)、應對不力,群眾反映強烈或社會負面影響嚴重。

(六)因履行教育職責嚴重失職、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保障或衛(wèi)生防疫不力,學校及周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及時、不到位,導致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公共衛(wèi)生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七)對教育督導發(fā)現(xiàn)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慢作為或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

(八)下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所轄(屬)學校和行政區(qū)域內其他教育機構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出現(xiàn)嚴重反彈。

(九)阻撓、干擾或拒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故意隱瞞實情、提供虛假信息,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

(十)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六條 被督導的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教育決策部署不力,在各級教育督導機構組織的評估監(jiān)測、督導檢查工作中未達到合格(通過)標準。

(二)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視,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意識形態(tài)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公辦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和公辦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落實不到位;民辦學校法人治理機制不健全,黨組織政治功能發(fā)揮不到位。

(三)在招生入學、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課程開設、實踐教學、教材使用、學生資助和國有資產(chǎn)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辦學行為不規(guī)范、嚴重失職或違規(guī);未按要求加強管理,存在超標超前培訓、虛假宣傳、違規(guī)收費、抽逃或挪用資金、國有資產(chǎn)流失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侵害師生合法權益,出現(xiàn)師德嚴重失范、校園欺凌等危害學生身心健康情況或重大負面輿情事件。

(四)履行立德樹人職責不到位,“五育”并舉推進不力,存在嚴重違背教育規(guī)律,片面追求升學率等功利化傾向,使學生全面發(fā)展受到嚴重影響。

(五)教育群體性事件多發(fā)高發(fā)、應對不力、處置失當,群眾反映強烈或社會負面影響嚴重。

(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衛(wèi)生防疫主體責任、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不力,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不達標,導致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公共衛(wèi)生事件、嚴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七)對教育督導發(fā)現(xiàn)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慢作為或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

(八)阻撓、干擾或拒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故意隱瞞實情、提供虛假信息,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教育督導人員。

(九)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七條 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玩忽職守,不作為、慢作為,貽誤督導工作。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客觀性和公正性。

(三)濫用職權、亂作為,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

(四)發(fā)現(xiàn)違法違規(guī)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五)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項規(guī)定及其實施細則要求,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規(guī)定。

(六)其他沒有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工作職責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實施問責應當與問責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九條 對被督導單位的問責方式為:

(一)公開批評。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督導報告,對存在違法違規(guī)情形予以點名批評并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二)約談。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被督導問責單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作出書面記錄并報送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及上級相關部門備案。

(三)督導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將教育督導結果和整改情況等通報至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及上級相關部門。

(四)資源調整。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通報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對被督導問責單位在表彰獎勵、政策支持、財政撥款、招生計劃、學科專業(yè)設置等方面,依照職權進行限制或調減。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含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如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視違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招生、撤銷辦學資格或吊銷辦學許可證。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根據(jù)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條 對被督導單位相關負責人的問責方式為:

(一)批評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被督導問責單位相關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

(二)責令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責令被督導問責單位相關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

(三)約談。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被督導問責單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作出書面記錄并報送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及上級部門備案。

(四)通報批評。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教育督導結果、整改情況和被督導問責單位有關負責人的工作表現(xiàn)通報至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同時按干部管理權限抄送組織人事部門。

(五)組織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通知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及上級部門,對被督導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提出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處理建議。對于民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責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督促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撤換相關負責人。

(六)處分。需要采取處分方式問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jù)情況將問題線索移交相關機關,并提出相應處分建議。

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具有管轄權限的監(jiān)察機關,提請監(jiān)察機關處理。其他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相關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請其依法處理。

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舉辦者及其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jiān)督機構組成人員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依法對有關人員予以從業(yè)禁止處罰,并納入其誠信記錄。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根據(jù)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條 對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問責方式為:

(一)批評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對其給予批評教育。

(二)責令檢查。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其表現(xiàn)通報至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

(四)取消資格。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按規(guī)定程序,取消其督學資格或將其調離督導工作崗位。

(五)組織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其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部門,提出組織處理建議,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六)處分。需要采取處分方式問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jù)情況將問題線索移交相關機關,并提出相應處分建議。

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具有管轄權限的監(jiān)察機關,提請監(jiān)察機關處理。其他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問題線索移交被督導問責單位所在地相關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提請其依法處理。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根據(jù)問題嚴重程度單獨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二條 被督導單位、有關人員在問責前主動消除危害后果或者及時糾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減輕問責。

對被督導單位的有關人員的同一問責行為,已經(jīng)受到法律追究、政紀處分的,不再問責。

第十三條 被督導單位、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隱瞞事實真相,阻撓、干擾或不配合教育督導工作。

(二)對舉報人、控告人、檢舉人和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威脅恐嚇、打擊報復。

(三)被問責后,仍不糾正錯誤或不落實整改任務。

(四)一年內被教育督導問責兩次及以上。

(五)其他依規(guī)、依紀、依法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四條 教育督導問責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成立調查認定工作組。教育督導工作完成后60天內,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成立調查認定工作組,對擬問責的對象開展調查認定工作。調查工作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和回避制。

(二)開展調查認定工作。調查認定工作組對各類教育督導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包括本級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反饋其在教育督導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調查認定,撰寫事實材料,決定是否啟動問責。

(三)聽取陳述申辯。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就認定事實和問責意見,應當以書面方式為主告知被問責對象,聽取被問責對象的陳述申辯。

(四)形成問責意見。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以及事實材料提出書面問責意見,征求本級教育督導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意見后,提交本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

(五)實施問責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向被問責對象印發(fā)問責決定,應當明確問責的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jù)、問責方式、生效時間、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根據(jù)問責決定實施問責,對于組織處理、處分、追究法律責任等需要其他部門實施的問責,各級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做好溝通、協(xié)調、移送、跟蹤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問責或作出其他處理。

(六)加強信息公開。問責決定實施后,根據(jù)問責情形嚴重程度在一定范圍公開。情形嚴重或整改不力者,應通過政府門戶網(wǎng)站、主流新聞媒體等載體,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人民群眾監(jiān)督。

(七)申請復核處理。被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核。有關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并反饋被問責對象。

對復核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也可以不經(jīng)復核,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提出申訴。有關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反饋提出申訴的單位或個人。認為原問責決定有誤的,應當及時告知原問責部門,原問責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15日內予以糾正。

涉及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被問責對象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可向作出相應決定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提出復核或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監(jiān)督問責決定的實施,對被問責對象進行回訪、復查,監(jiān)督、指導問題整改。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在復核申訴期滿30日內對有關問責情況進行歸檔,提請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將有關人員的問責情況歸入組織人事檔案。提出了復核申訴的,應當在作出復核申訴結論意見后的30日內,將有關問責情況、復核申訴結論意見進行歸檔,提請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將有關人員的問責情況、復核申訴結論意見歸入組織人事檔案。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本地區(qū)教育督導問責工作,依法追究存在違規(guī)行為的單位、個人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依照部門職責落實教育督導問責職責。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統(tǒng)一領導全省教育督導問責工作,負責對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省屬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及個人進行問責。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轄(屬)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及個人進行問責。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對本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所轄(屬)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及個人進行問責。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教育督導問責工作。

第十九條 根據(jù)問責工作需要,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主動配合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做好問責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教育督導問責工作的指導和監(jiān)督。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對全省重大問責事項可進行重點掛牌督導,對有責不問、問責不到位的,應及時督促整改,直至直接實施問責。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在實施教育督導問責過程中,可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措施,列出問責清單,實行動態(tài)管理,及時將問責清單、典型案例等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于當年12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qū)域內年度問責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重大、敏感問題問責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各級教育督導問責情況要及時上傳全國教育督導問責信息工作平臺,推動信息共享和實時監(jiān)管。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監(jiān)督問責決定的實施,對被問責對象進行回訪、復查,監(jiān)督、指導問題整改。問責情況應作為單位或個人在考核、晉升、評優(yōu)、表彰等方面的重要依據(j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被督導對象包括市(州)級以下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有關工作人員等。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相關責任人,是指各級各類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校(園)長、決策機構負責人、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相關工作人員等。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以下包括本數(shù)。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