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某某
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旺蒼縣公安局做出的旺公(三)行罰決字〔2023〕57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不服旺蒼縣公安局于2023年3月4日作出的旺公(三)行罰決字〔2023〕57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旺蒼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
申請人1971年當兵1975年作為退伍軍人回旺蒼,后被鑒定為2級殘廢,但縣民政局未對申請人進行安置處理,申請人不服氣去民政局進行理論后對縣民政局領導進行了毆打,隨后被大河鄉(xiāng)(現為水磨鎮(zhèn))接回,被安排為大隊長,后又因計劃生育將其樹立典型教育,并進行了扣糧,現已年老,多年殘疾,未辦理殘疾證,無殘疾補助,未進行軍人評殘,且養(yǎng)老問題無法進行解決,故對其進行著了信訪希望政府能給予申請人相應救濟。至今2023年,未對申請人的問題有任何解決措施,因此,申請人一路信訪至天安門廣場,希望能夠得到一個公正的處理,到達天安門廣場之后,申請人的問題不僅沒有得到解決,卻被直接接回了廣元對申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希望縣政府支持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復議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
1、旺公(三)行罰決字〔2023〕57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2、李某某身份證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
一、我局對李某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3年2月14日,李某某在信訪事項被依法處理且已經簽訂息訪息訴承諾書,信訪事項已經終結后,無理取鬧、逞強耍橫,再次以同一信訪事項而帶上訪材料和自制伸冤紙牌乘車到北京市天安門廣場越級上訪。2月16日,李某某非法上訪行至北京天安門地鐵站出口處被查獲。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筆錄、書證等證據證實。李某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
二、我局對李某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處適當。
我局三江派出所在受立案后依法進行了調查取證,查明了案件事實。經調查認定李某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在依法進行了處罰前的告知程序,聽取了他的陳述和申辯。后報經本局法制大隊審核、局領導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李某某處行政拘留七日,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
綜上所述,我局對本案行政復議申請人李某某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處適當。應當依法維持我局對李某某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
1、李某某尋釁滋事案(案件編號:A5108217100002023020014)治安(行政)案件卷宗。
經復議審理查明:
李某某系旺蒼縣水磨鎮(zhèn)某村村民,曾在部隊服役,因無法評定殘疾、落實殘疾軍人待遇及生活困難的問題引發(fā)信訪,后分別于2021年2月24日及2022年5月11日經多部門協(xié)調,解決了信訪事項。于2021年2月24日及2022年5月11日都簽署了息訴息訪承諾書,承諾對評殘及衍生問題息訴息訪。
2023年2月14日,李某某攜帶自制紙質伸冤牌和信訪材料從家中出發(fā)步行至南江縣坪河,乘坐大巴車至南江縣汽車站再次搭乘大巴車至陜西漢中,從漢中乘坐高鐵至西安,后從西安坐高鐵于2023年2月15日下午3時許到達北京。李某某于2023年2月16日早晨攜帶自制紙質伸冤牌和信訪材料到達天安門廣場地鐵站,準備伸冤上訪,后被地鐵站民警攔住詢問,李某某稱其至天安門伸冤,隨即被當地民警帶至天安門公安分局,最后被移交給廣元駐京辦。以上事實有案件相關文書材料在卷佐證。
2023年2月22日,被申請人辦案部門三江派出所將該案受理為“李某某尋釁滋事案”(旺公(三)受案字〔2023〕419號),于2023年2月23日正式立案(旺公(三)立字〔2023〕319號),并展開了調查,查明李某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于2023年3月4日14時20分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對申請人李某某予以告知,申請人李某某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認為被申請人不應對其處罰,政府給其信訪問題解決并不妥當,未解決其傷殘退伍軍人問題,申請人生活困難,不得已進行上訪。當日,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申請人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因李某某年滿七十周歲,法定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申請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
本府認為:
一、關于行政行為主體合法性的問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和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具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且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申請人居住地公安機關,對申請人的案涉違法行為行使管轄權。
二、關于李某某行為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本案中,申請人在簽訂息訪息訴承諾書后仍越級上訪,其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而是采取上訪的方式制造影響,已屬于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的行為越級上訪行為屬于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并無不當。
三、關于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的問題。本案中,2023年2月14日,李某某在信訪事項被依法處理且已經簽訂息訪息訴承諾書,信訪事項已經終結后,再次以同一信訪事項為由帶上訪材料和自制伸冤紙牌乘車到北京市天安門廣場越級上訪。2023年2月16日,李某某非法上訪行至北京天安門地鐵站出口處被查獲。被申請人認定的關于申請人李某某違法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有違法行為人陳述、物證、書證等證據在卷佐證。
四、關于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本案中,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報案后,在辦案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調查、告知、決定、送達等法定程序,保障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權利,后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于2023年3月4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故被申請人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程序合法。
五、關于法律適用和量罰方面。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本案中,行政復議申請人李某某在簽訂息訪息訴承諾書后仍越級上訪構成了尋釁滋事行為,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依據正確,且被申請人因申請人李某某年滿七十周歲,法定不執(zhí)行拘留,未對其執(zhí)行拘留。故被申請人旺蒼縣公安局對申請人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決定量罰適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復議決定:
維持旺蒼縣公安局做出的旺公(三)行罰決字〔2023〕57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若不服本復議決定,可自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旺蒼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旺蒼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