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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蒼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2023年11月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第二批)
發(fā)布時間:2023-11-29
來源:縣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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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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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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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決定書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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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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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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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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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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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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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金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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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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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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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統(tǒng)一社會
信用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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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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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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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綜執(zhí)處
〔202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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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四川省城鄉(xiāng)環(huán)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七款“禁止影響城鎮(zhèn)環(huán)境衛(wèi)生的下列行為: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及從事經(jīng)營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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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于2023年11月18日在四川省旺蒼縣東河鎮(zhèn)環(huán)城中路團結家苑一樓1-1號,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及從事經(jīng)營性活動,堆放物料面積約6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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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鄉(xiāng)環(huán)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七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影響城鎮(zhèn)環(huán)境衛(wèi)生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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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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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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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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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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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蒼縣綜合
行政執(zhí)法局
|
11510722MB
172215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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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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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綜執(zhí)處
〔202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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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四川省城鄉(xiāng)環(huán)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七款“禁止影響城鎮(zhèn)環(huán)境衛(wèi)生的下列行為: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及從事經(jīng)營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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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于2023年11月28日在四川省旺蒼縣東河鎮(zhèn)國投四季花園1008號,占用道路從事經(jīng)營性活動(賣家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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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鄉(xiāng)環(huán)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七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影響城鎮(zhèn)環(huán)境衛(wèi)生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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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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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人民幣伍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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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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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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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蒼縣綜合
行政執(zhí)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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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MB
172215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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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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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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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綜執(zhí)處
〔202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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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四川省城鄉(xiāng)環(huán)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第七款“禁止影響城鎮(zhèn)環(huán)境衛(wèi)生的下列行為: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等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料及從事經(jīng)營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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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于2023年11月28日在四川省旺蒼縣東河鎮(zhèn)紅星北路2號,占用道路從事經(jīng)營性活動(賣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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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鄉(xiāng)環(huán)境綜合治理條例》第七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影響城鎮(zhèn)環(huán)境衛(wèi)生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個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單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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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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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人民幣伍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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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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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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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蒼縣綜合
行政執(zhí)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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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722MB
172215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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